2008年1月14日 星期一

2008 立法委員選舉結果



貼一篇多年前寫的blog


June 7, 2005

修憲案之我見!

今天,修憲案終於在草山上以249:48票過關。

本次修憲案,按照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規定,在立法院通過憲法修正案後,經公告半年,以政黨比例代表制經由全民選出三百位任務型國大代表,其任務為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。

本次修憲有五大議題:

第一:「立委席次減半:225→113席」、「任期改為四年」

好處當然多多,最起碼可以幫人民省下不少公帑,畢竟目前的225席次,乃是由於之前歷次修憲(如凍省等),為了那些失去政治舞台的政治人物(如省議員等)所做出的妥協!立法院本身具有專業素養的委員本來就不多,再加上這些地方型國會議員,只會常常鬧出很多貽笑大方的笑話。然而,席次減半,也就是說,很多目前的委員可能在下一屆失去政治舞台,是否會造成瘋狂的貪污舞弊,也是需要全民一起監督!

第二:選舉制度的改良,由「單記不可讓渡大選區制(SNTV)」改為「單一選區兩票制」

SNTV的缺點,相信住在台灣的人民都已經深受其害,以後,各地方選區,將只會選出一席立委,此選舉制度可以使選舉競爭往中間靠攏,以往那些靠偏激之言論與行為之候選人,將很難有機會選上,促成兩大黨對決的氣氛。這也是為什麼目前的兩個小黨拼命杯葛此次國代投票,因為,席次減半,本身已經有使小黨更小之趨勢,而「單一選區兩票制」,更有可能使台灣未來的政治走向兩黨制,此外,「兩票制」其中一票選黨,也能促進政黨提名時,更注重專業人才之拔擢,希望未來的國會,能有更多具備專業的立委,來幫助人民監督政府。

第三:「國民大會徹底裁撤」,並將其所具備之功能轉移。

換言之,國民大會這個中華民國特有體制,今時今日開始,變成了歷史。

第三之一:「總統、副總統彈劾案」經立法院通過之後,交由司法院「大法官會議」決議。

個人認為此項轉移有許多值得討論之空間,很久很久以前,所謂的彈劾案,是監察委員的職權,但是由於監察委員的產生,由當初的間接選舉產生,修憲為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,因此,產生了一種矛盾,即是:監察委員乃是總統提名,怎麼可能膽大包天去彈劾總統呢??所以,憲法增修條文明確的將彈劾權交給了立法院,並且需要任務型國民大會之召開來確認。沒想到,今天,國民大會自廢武功當然是值得嘉許的,因為國大的功能性,是可以被取代的,但是我強烈質疑,將此「總統、副總統彈劾案」之複決權,交給司法院的大法官會議,實在有待討論。因為,矛盾又產生了,而且還不止一個矛盾,是兩個矛盾:第一:憲法增修條文明確指出大法官非終身職,乃是經由總統提名,經立法院通過後任命。所以同理可證,大法官乃是總統提名,怎麼可能膽大包天去彈劾總統呢??第二:司法院之地位將會有所混淆,眾所皆知,西方民主強調三權分立,孫中山先生也強調五權分立之重要性,今天將此彈劾權交給司法院,是否打破了司法院之超然獨立性,值得商榷,畢竟我國的大法官不是西方的獨立檢察官制度。

第三之二:有關「領土變更案、憲法修正案」,經立法院通過後,交由全民公投複決。

個人支持此項修正案,因為,如同我支持公投入憲一樣,都是一種真正的「直接民主」之表現,人民有真正的權利也必須對結果負起責任。不過必須關注有關全民公投之門檻設定,否則很容易被政黨所操控,而無法真正具體實現直接民主。

第四:「公投入憲」

此乃民主發展之趨勢,重大議題,應該經由全民公投覆議確認,才算是真正具有(Legitimacy)合法性,然而,我們也需要關注,何謂「重大議題」之界定,畢竟如果天天公投,不但勞民傷財,更使政府無法正常運轉,失去政府之功能性,值得注意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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